• ◢ 誠信經營

    東宜集團承諾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,提供其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,特訂定本守則。


    適用範圍

    適用於東宜集團及其轉投資公司之商業行為之過程皆屬之(不得包含如反貪污、收送賄絡、不當收益…等)。


    誠信與廉潔經營管理程序

    ◼ 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,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、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,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、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,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)。
    ◼ 不得收送不當利益,任何有價值之事物,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、餽贈、佣金、職位、服務、優待、回扣等,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。亦不得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、代理商、承包商、供應商、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。但屬正常社交禮俗,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,或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,不在此限。
    ◼ 應本於廉潔、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,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,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,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。
    ◼ 本公司承諾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之政策,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。
    ◼ 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,於商業往來之前,應考量其代理商、供應商、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,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。
    ◼ 與他人簽訂契約,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,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。
    ◼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,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,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。
    ◼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,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,不得為變相行賄。
    ◼ 總經理與高階主管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,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,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。
    ◼ 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,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,並定期檢討。
    ◼ 本公司主管與人員秉持高度自律,對公司所列議案,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,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,得陳述意見及答詢,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,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,並不得代理其他代表行使其表決權。
    ◼ 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,使其自身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。
    ◼ 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,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,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,並應隨時檢討,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。
    ◼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,並作成稽核報告。
    ◼ 提供正當檢舉管道,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。


    ◢ 無不正當利益

    東宜集團為保障員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,加強意見溝通;維護商業道德水準與社會責任表現,特定本程序。


    適用範圍

    本公司員工對公司之懲戒處分或行政管理措施,認有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,或遭受過份要求之懲戒;員工、供應商與外部關係人對於公司相關社會責任、商業道德...等議題之投訴與建議,皆可透過程序將訊息反饋至公司。


    檢舉、申訴與建議管道

    ◼ 專用信箱:設立於HR佈告欄下方處,申訴建議表如附件格式。
    ◼ 內外申訴專線電話:02-27257541
    ◼ 內外申訴電子信箱:hr@tiis.com.tw
    ◼ 社會責任信箱:job@tiis.com.tw
    ◼ 創意提案(EIP討論區):http://eip.tiis.com.tw/eip/
    ◼ 誠信原則檢舉信箱: audi@tiis.com.tw


    ◢ 廣告與公平交易

    東宜集團為維護本公司商業道德精神、廣告與公平交易秩序,同時不得發生勾結串謀、聯合壟斷與不當市場操作之行為,所有商業活動行為依循制市場機制運作,制定本辦法。


    廣告與公平交易作業內容

    ◼ 本公司商業活動應當遵循合法、自願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,不得侵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。
    ◼ 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,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,對於商品之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製造方法、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限、使用方法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、製造地、加工者、加工地等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。
    ◼ 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:
    1.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或服務合約,雙方就商品或服務的規格、型號、款式等達成一致後,又拒絕接收該商品或服務。但具有可歸責於供應商的事由,或經供應商
    同意承擔由此産生的損失的除外。
    2.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損耗責任。
    3.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回扣,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回扣前提,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回扣的。
    4.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。
    ◼ 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與勾結之行為:
    1.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、其他經營者的價格予以限制。
    2.對供應商向其他廠商供貨或服務予以限制。
    3.強行搭配未簽訂或搭配之商品或服務。
    4.限制客戶搭配其他廠商的商品或服務。
    5.無論處寡占市場、完全競爭市場中,皆不得透過勾結與串謀行為,以達打擊其他競爭者或超額獲利等目標。
    6.其他任何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皆不得發生。
    ◼ 違反公平競爭之舉報
    1.若發現本公司有違反公平競爭之情況,任何人員得依本公司檢舉、申訴與建議管理程序進行投訴。
    2.行政組接獲投訴應從嚴調查辦理,以維護本公司之聲譽。
    ◼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應遵循法令法規所規範作業。